案例分享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四)

  成功案例     |      2024-10-27 00:04

  

案例分享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四)

  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在充分考虑违法者侵犯相关知识产权行为及造成后果的前提下,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在较好地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地运用法律法规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后果的同时◆★◆★■,延伸考虑该类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或购买盗版图书的消费者所造成的健康损害及不良社会消费导向■◆◆,既是对该类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未成年人等消费群体作出警示,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该类案件的的典型意义除了打击盗版,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还应考虑该类盗版图书的消费者大多为未成年人,盗版图书因出于利益考虑,大多存在装帧粗糙、错字、漏字、印刷模糊等问题,误导阅读认知,容易造成阅读者视觉疲劳■■◆。部分盗版图书还可能使用不合格纸张、油墨、胶水等■◆,对阅读者的健康造成损害。打击盗版图书既是对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也是对阅读者身心健康的保护■■◆★。

  原告是一家主要为少年儿童出版思想品德、文学艺术■★■◆、科普知识、素质教育■■◆、学前启蒙、家教读物、卡通漫画、益智游戏等各类图书、杂志和电子音像产品的大型出版社,共出版少儿读物逾万种,发行量达10亿多册■◆■。800 多种图书先后荣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特别奖★◆、中国图书奖、三个一百优秀原创图书奖、冰心儿童图书大奖、宋庆龄儿童文学金奖、四川省十佳图书奖等奖项,出版了一大批长销、畅销◆■◆,在全国有影响的优质图书,其中“米小圈”系列图书成为原告倾心打造的■★◆■■■“现象级畅销书”,荣登全国童书畅销周榜百余次◆★◆■。原告经著作权人刘志刚(笔名:北猫)授权■◆★,依法享有《米小圈上学记-搞笑大王来啦》、《米小圈上学记-加油◆◆★!足球小将》、《米小圈上学记-我有一个跟屁虫》、《米小圈上学记-小顽皮和老顽童》自201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的专有出版权■◆■■。《米小圈上学记》是专门为低年级小学生量身打造的读物,内容幽默、图画精美★◆■★★◆,深受小学生的欢迎。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位于山西省浑源县凯德世家小学附近的经营场所内,公开销售《米小圈上学记-搞笑大王来啦》、《米小圈上学记-加油◆★★!足球小将》、《米小圈上学记-我有一个跟屁虫》、《米小圈上学记-小顽皮和老顽童》的侵权复制品,相关侵权行为已经证据保全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故在《米小圈上学记-搞笑大王来啦》★■◆★★■、《米小圈上学记-加油!足球小将》、《米小圈上学记-我有一个跟屁虫》、《米小圈上学记-小顽皮和老顽童》上署名的“北猫”为本书作者。原告经本书作者刘志刚(笔名:北猫)授权,享有本书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米小圈上学记-搞笑大王来啦》、《米小圈上学记-加油!足球小将》、《米小圈上学记-我有一个跟屁虫》、《米小圈上学记-小顽皮和老顽童》从其扉页■★★■◆★、封面、正文的字体以及纸质等来看,明显并非原告出版★◆,系侵害原告专有的出版权的非法出版物★◆■★◆。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米小圈上学记-搞笑大王来啦》■★★◆◆、《米小圈上学记-加油★■◆◆■◆!足球小将》、《米小圈上学记-我有一个跟屁虫》■■■、《米小圈上学记-小顽皮和老顽童》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证书》所记载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上述公证书是公证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公证证明,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据此★★★,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对其记载的案件事实也予以确认★■◆,可以证明涉案的《米小圈上学记-搞笑大王来啦》、《米小圈上学记-加油!足球小将》、《米小圈上学记-我有一个跟屁虫》◆★■■、《米小圈上学记-小顽皮和老顽童》系从被告处购买。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因原告没有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的相应证据,原告的实际损失与被告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本院根据侵权作品的类型、侵权后果、被告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考量,酌情处理◆■。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损失金额为每案人民币 1200元,四案共计4800元。

  本案系畅销儿童书籍“米小圈上学记”系列权利人维护权利,打击盗版图书的系列案件。本案,原告依法享有案涉图书的出版者权,同时◆◆■★★,权利人对侵权人所销售图书进行购买后取证,并经过公证★◆■★★★,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侵权人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进行确认,并依据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较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